總獎金54萬, 募集宜蘭經典兒童椅

獎勵方式
獎項及獎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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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獎:1名,頒發獎金新臺幣 200,000 元整,獎狀1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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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獎:1名,頒發獎金新臺幣 100,000 元整,獎狀1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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銅獎:1名,頒發獎金新臺幣 80,000 元整,獎狀1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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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選:2名,頒發奬金每隊新臺幣 50,000 元整,獎狀1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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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作:5名,頒發奬金每隊新臺幣 10,000 元整,獎狀1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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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選:15名,頒發獎狀1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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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佳人氣獎1名,頒發奬金新臺幣 10,000 元整,獎狀1紙。
宣傳及推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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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辦單位將舉行頒獎典禮,公開表揚得獎作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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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辦單位將精選得獎作品,引介至國內外博覽會展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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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辦單位將視情況舉辦得獎作品媒合,建立得獎者與產品製作業者間聯繫的平台,輔導開發量產作業。
參賽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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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對設計有熱情者,不限年齡、職業、居住地與國籍皆可報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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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個人或組隊報名參賽,惟團隊成員至多3人。
評審標準
30% 創意性|結合當代具有原創、造型及完整性
30% 切題性|呈現宜蘭在地具象或抽象之元素
20% 市場性|可實現商品化之量產之技術、經濟開發成本及市場接受度
20% 機能性|使用便利性及使用者安全考量
評審委員會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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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初審及決審兩階段,由主辦單位邀請產、官、學界人員、設計專家及相關業者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,委員會名單另行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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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參賽之作品未達該項獎相之評審基準時,得由評審委員決議從缺之。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會決議,不得異議。
初審收件
2014年6月27日(五)至7月4日(五) 下午五時止
參賽件數不限,請備好相關資料
以親送或郵寄,於期限內寄/送達指定地點
初審評審
2014年7月10日(四) 至7月15日(二)期間
擇期辦理
進入決審公告
2014年7月16日(三)前
公告25件進入決賽之作品
人氣票選
2014宜蘭國際童玩節期間擇期辦理
2014/7/6(日)至8/24(日)期間擇期辦理
時間地點另行公告
進入決審作品收件
2014年8月19日(二)至8月22日(五)
繳交作品打樣模型2件
決審
2014年8月23日(六)
現場口頭簡報
得獎作品公告
時間另外公告
頒獎典禮
時間地點將另外公告
頒獎典禮暨記者會
現場得獎作品成果展覽
參賽者之權利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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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完成之著作,其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,屬參賽者/團隊所有,為免日後發生爭議,其著作權之交易、團隊成員間之關係(委託或授權)等事項,需由成員間自行釐清權責,宜先行以契約約定之,主辦單位概不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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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賽作品於得獎確定時,參賽作品圖文之著作財產權即為主辦單位所有,並同意簽署「參賽切結書」,供主辦單位得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於各種典藏、推廣、借閱、公布、發行、重製、複製及公開展示播放、上網等及其他一切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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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獎作品之智慧財產權為創作者所有,惟需授權主辦單位永久使用、媒合廠商及優先開發為正式商品販售之權利。如經開發為正式商品,相關利潤分配由雙方另行簽訂正式契約據以辦理。
參賽注意事項及聲明
關於主辦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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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辦單位得視實際情況需要,調整報名、收退件等各項之時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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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競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保留最終修改權,並以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,不另行通知。
關於參賽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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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賽作品與文件須於規定期限前送達主辦單位指定收件處。若繳交參賽作品不齊全,或不符規定者,主辦單位有權不予受理,亦不辦理退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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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參與初審之相關資料,主辦單位均以密件處理及保管,概不退還,請自行留底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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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小組收到參賽者報名資訊後,將於收件日當天預計下午六時前以E-mail通知報名者,若報名者有疑慮,可自行洽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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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競賽之作品需為原創,未曾公開發表與銷售,且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。獲選之作品事後若經人檢舉,並查證屬實有違反評審作業程序之規定,或有抄襲、仿冒事實者,主辦單位得召集原評審委員會審議並作適當之處理,必要時得取消其資格,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及獎狀,同時公告周知(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法律責任,概由參賽者擔負)。
關於參賽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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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賽者請先研讀相關資料,並充分了解本比賽之各項規定及要求,且願意完全遵守本比賽競賽辦法之各項規定及條款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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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參賽者之智慧財產權,建議進入決審者繳交作品打樣前,應自行申請相關之著作權或專利權之保障。如於參賽或展覽期間遭受他人仿冒,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及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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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有請託、關說、利誘、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之情事。
關於得獎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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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獎前三名之兩件打樣品均屬主辦單位收藏所有,不予退件。優選、佳作、入選一件打樣品由主辦單位收藏所有,另一件將於年底前辦理退件,詳細退件事宜將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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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隊報名者,其代表人即為獎項發放之送達代表。關於該項獎金之受領與分配,團隊成員請自行協議,並遵循當事人約定,同時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繳交稅金。依規定共同受獎之團隊,所有設計師共同受領獎狀1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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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審作品及圖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,配合媒體宣傳報導等事宜。主辦單位得運用決審實體作品,與其說明文字與照片,作為展覽、宣傳及出版用途。參加者應積極配合相關之宣傳及推廣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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